新設立公司要留意,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,創業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,應列在創業年度當期費用,不能分年攤提,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新設立公司在報稅時應注意相關規定,以免權益受損。
國稅局表示,營利事業因設立所發生的費用,例如發起人報酬、律師與會計師公費、設立登記規費等費用,依據所得稅法第64條規定,應作為當期費用,不能分年攤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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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稅局舉例,某公司2018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中,國稅局經查核後發現,這間公司是經營餐飲業,2017年2月就開始市場調查、培訓員工等,共支出300餘萬元,並在2017年8月1日設立,結果此公司採分年攤提方式,在2018年列報分攤創業期間廣告費100餘萬元。
但國稅局對此表示,由於這些支出是發生在創業期間,300餘萬元應列在2017年度當期費用,不得分年攤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