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員37天內結婚4次請32天婚假 銀行不准假遭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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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為結婚示意圖。 圖片來源/ingimage

為了放假,不斷結婚、離婚!一名銀行員去年結婚後,向公司申請第一次8天婚假,假期結束後,卻沒去上班,反而馬上辦理離婚,隔天立刻又結婚,就這樣在37天內連續跟同一個人結婚4次、離婚3次,並向公司申請4次婚假共32天,但銀行只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假,行員認為公司欠他24天假,因此向北市勞動局提出檢舉,銀行被認為違法「勞基法」遭處2萬元罰鍰,銀行則反控該員惡意濫用婚假,提起訴願。

依照勞工請假規定第2條規定,勞工結婚者須給予婚假8日,且工資照給。該名行員去年4月6日結婚,請了8天婚假及2天例休,共放了10天假,4月16日婚假期滿後,他馬上離婚,4月17日即刻登記結婚,並再請8天婚假,4月28日再度離婚,隔天4月29日第3度結婚,連同8天婚假及例假日又請13天假。

5月11日第3度離婚,隔天5月12日第4度結婚,並再申請8天婚假。銀行表示,該行員結婚4次、離婚3次,對象都是跟同一個人,質疑根本不是有心結婚,而是惡意濫用婚假。

該行員認為,他結婚4次可申請32天婚假,除了第1次,銀行卻沒依規定給予後續3次共24天婚假,因此向勞動局檢舉,勞動局勞檢後認為銀行違反勞基法,因此去年10月裁罰銀行2萬元,並公布銀行名稱。

銀行表示,該員濫用婚假,並非符合勞基法請假正當事由,依法應屬無效,因此僅准第一天假,其餘不准假,並要求對方上班,但該行員卻沒來上班,已違反相關規定,並請求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。

訴願委員會調查後表示,勞動局沒有釐清行員是否有濫用權力和違反誠信原則,也無釐清銀行拒給行員婚假的適法性,就對銀行進行裁罰,因此決定撤銷原處分,並要求勞動局重查後,60天內重作處分。

勞動局勞動基準科專員黃金剛表示,儘管該名行員做法不合常理,但根據勞基法,並沒有規定一定要跟不同人結婚才能給假,只要有結婚事實就要給予婚假,對於行員是否有濫用權利部分,訴願委員會要求重作處分。

由於行政機關無法判斷是否濫用權利,僅能向戶政機關調查是否有結婚事實,以及詢問當事者是否有結婚意願,若上述均有符合按照規定銀行就需給予假期;若公司不服,可主張濫用權利並給予書面警告,但仍要先給假,並透過「勞動事件法」進行調解,或進行民事訴訟。

37天結4次婚! 銀行行員狂請32天婚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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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 / 蔡婷育 張肇元 報導

台北市有一名外商銀行行員,去年在短短37天內,居然結了4次婚、離了3次婚,一共向公司申請了32天的婚假。最後銀行只核准這名行員第1次結婚,共8天的婚假,讓他好不滿,向台北市勞動局檢舉。銀行遭開罰2萬元後,不服提起訴願,現在北市訴願會決定撤銷原處分,要求勞動局重啟調查,不過勞動局回應,勞基法中沒有明定不能在短時間內重複請婚假,對銀行做出這樣的開罰決定,他們也很為難。

結了婚又離婚,通常是為了尋覓到下個對的人,但台北市有名銀行行員,卻反覆和同個對象結婚離婚,這名行員去年4月6日第1次結婚,請了10天婚假,沒想到4月16日就離婚,4月17日再和原本的老婆結第2次婚,再請12天婚假,4月28日再離婚,4月29日再結婚請13天婚假,5月11日又再離婚,5月12日第4次結婚再請10天,前後反覆請假,銀行只准了第1次,行員氣的提告銀行遭判違反《勞基法》第43條,處2萬元罰鍰。

律師劉韋廷說:「依照民法148條的規定,權利必須基於公共利益,以及不要損害於他人的狀況下來作行使,(行員)顯然是已經違反了民法148條的規定。」銀行不滿提起訴願,訴願委員會調查後決議,北市勞動局未釐清銀行適法性,也未調查行員是否濫用權利,因此撤銷原處分,要求北市勞動局重查後,60天內重作處分。

台北市勞動局副局長江明志說:「對我們來講我們就很為難,看起來他的結婚登記離婚登記通通都是合法的,很抱歉可能看起來就是依照法令規定,雇主還是得給假。」雖接獲要重啟調查,但勞動局無奈回應,原則上該名行員並沒有觸犯法律,律師也表示,銀行在沒有發放婚假薪水的前提下,實在很難依照民法向行員提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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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上述活動期間為2021/4/9~5/20。

(5)上述活動當日若遇多重回饋,採擇一擇優贈送,恕不與其他贈點活動併行(彰化銀行加碼、台北富邦銀行首綁活動除外)且福利點無法贈送至指定福利卡。若於福利點回饋日前解除信用卡、福利卡綁定、退儲值金,恕無法回饋相關優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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