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「直播帶貨」愈來愈受歡迎,香港海關今年9月亦首次偵破一宗網上直播售賣冒牌飾物案件,引起市民關注。有直播主持表示,曾有商家向他支付更多宣傳費,並提供一些虛假的產品資料,利誘其在直播中造假,推銷產品,他因不想誤導消費者而拒絕合作。

「直播帶貨」的銷售模式席捲內地,該風氣近年亦傳到本港,直播主持會在網上直播平台中推銷商品,或示範產品等,更有機會在直播中推出特別優惠,吸引觀眾觀看直播及購入產品。有一名直播主持在電台表示,每場直播平均銷售額達6位數字,更曾有商家向他提供虛假資料,如指產品獲得多個證書及獎項,可以有多個功效,惟團隊調查後發現全部失實,故即使對方願意出更多宣傳費,亦拒絕合作。

消費者委員會今年曾在《選擇》月刊中提醒消費者,「直播帶貨」與線下宣傳無異,受到相關法例包括《商品說明條例》規管,網紅、主播可被視為條例中的「商戶」,對商品的口頭陳述、描述或評語均可構成商品說明,宣傳手法亦會構成條例中的「營業行為」。

消委會更指出,「直播帶貨」促成的交易亦受《貨品售賣條例》規管,出售之貨品必需具可商售品質,適合相關用途,與包裝上、產品介紹或標籤及賣方所述的說明及與樣本相符,如賣方未能履行以上任何一項責任便違反合約,消費者是有權利拒絕收貨及要求退款。